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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连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4561371-0
    执行依据文号 (2007)香民三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0)香执字第007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0-10-12
    发布日期 2017-01-01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黑龙江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和平支行借款本金294517.50元。 二、被告黑龙江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和平支行借款利息损失16057.27元。 本案诉讼费16683.5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2445.55元,财产保全费4238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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