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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043268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104民初261号
    案号 (2019)冀0104执39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5
    发布日期 2019-11-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石家庄金隅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82,32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付); 二、驳回原告石家庄金隅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78元,由被告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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