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大青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贲周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1065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安商初字第00621号 |
案号 | (2017)苏0621执199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海安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6-26 |
发布日期 | 2018-04-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保来利轴承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海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垫的借款本息8186692.56元。 二、被告南通保来利轴承有限公司偿付原告海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垫的借款本息8186692.56元的利息损失(从2015年7月14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款项为基数,利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 上述一、二项,被告南通保来利轴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南通大青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南通万宝实业有限公司、周连明、周园园对被告南通保来利轴承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南通大青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南通万宝实业有限公司、周连明、周园园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据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南通保来利轴承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69107元,减半收取3455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9554元,由被告南通保来利轴承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南通保来利轴承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已由原告代垫,被告南通保来利轴承有限公司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9107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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