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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大青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贲周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2158****418Y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621民初4468号
    案号 (2017)苏0621执19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26
    发布日期 2018-05-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通飞来福磁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000万元,自2016年1月17日起按6.69%的标准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南通保来利轴承有限公司、周园园、南通万宝实业有限公司、周连明、南通大青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贲周明对被告南通飞来福磁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通保来利轴承有限公司、周园园、南通万宝实业有限公司、周连明、南通大青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贲周明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南通飞来福磁铁有限公司追偿或直接向案涉其他保证人追偿其应承担的相应份额。 三、驳回原告海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被告南通飞来福磁铁有限公司、南通保来利轴承有限公司、周园园、南通万宝实业有限公司、周连明、南通大青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贲周明负担(已由原告海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垫,被告南通飞来福磁铁有限公司、南通保来利轴承有限公司、周园园、南通万宝实业有限公司、周连明、南通大青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贲周明对被告南通飞来福磁铁有限公司于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180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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