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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大青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贲周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10654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安商初字第00487号
    案号 (2015)安执字第020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13
    发布日期 2016-09-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通大青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江苏海安县工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代垫工程款67926400元、利息13031925元,合计80958325元,以及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本金80958325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上述义务由被告南通大青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分九期履行完毕,分别于2015年8月至2016年4月的每月29日前各给付1000万元,于2016年5月29日前将余款给付完毕。 二、如果被告南通大青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约履行,则原告江苏海安县工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有权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446592元,减半收取22329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28296元,由被告南通大青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代垫,被告在履行上述最后一期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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