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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平环罚字〔202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9年5月,在崆峒区大寨乡十八盘附近(即彭大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大寨塬隧道弃渣场旁)建设一条制砂生产线,并于当年9月底投入生产使用。现场检查还发现该制砂生产线配套建设的沉淀池清淤不及时,致使部分制砂废水未经沉淀处理外溢,弃渣场堆放的砂石原料未采取覆盖和严密围挡措施,检查时已督促进行了整改。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四条处罚决定:罚款79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02
    决定机关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