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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邯郸新材料产业化基地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40576****205D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403民初164号
    案号 (2020)冀0403执10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7
    发布日期 2020-12-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邯郸市新材料产业化基地发展有限公司、赵珊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书军借款本金14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4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邯郸市新材料产业化基地发展有限公司、赵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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