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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邯郸新材料产业化基地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40576****205D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02民初1831号
    案号 (2020)冀0402执10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7
    发布日期 2020-08-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邯郸市新材料产业化基地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之日内归还原告李彦召借款本金313845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19年5月30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李彦召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53.0元,由被告邯郸市新材料产业化基地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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