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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邯郸新材料产业化基地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40576****205D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03民初464号
    案号 (2020)冀0403执5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8
    发布日期 2020-07-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赵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臧学芳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计算出利息总额后再扣除30万元); 二、邯郸新材料产业化基地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600元,减半收取68800元,由赵珊、邯郸新材料产业化基地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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