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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菏泽市新苏天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志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66380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菏牡民初字第261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鲁1702执12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菏泽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牡丹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27
    发布日期 2016-09-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菏泽市新苏天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丁明春、武爱香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和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计算方式: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张烈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丁明春、武爱香要求三位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36万元的诉讼请求。 三、被告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张烈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其代偿额有权向被告菏泽市新苏天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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