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菏泽市新苏天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烈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766380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相商初字第01286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相执字第0308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1-12 |
发布日期 | 2016-12-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建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同时,被告张建中还应偿付原告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2014年11月10日止,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自2014年11月11日起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计算)。 二、被告无锡市金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吴志春、王培芬、菏泽市新苏天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阜宁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张建中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无锡市金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吴志春、王培芬、菏泽市新苏天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阜宁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建中追偿。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32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38000元,由被告张建中、无锡市金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吴志春、王培芬、菏泽市新苏天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阜宁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交付给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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