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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恒盈星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5****174T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972民初425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1972执119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6
    发布日期 2021-09-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21213613292】。限被告深圳市恒盈星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孟祥龙返还垫付款2789071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2789071元伟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20年6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返还之日止)。驳回原告孟祥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69元,由原告孟祥龙负担210元,由被告深圳市恒盈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98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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