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家港市上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8255****079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82民初367号 |
案号 | (2019)苏0582执恢96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家港市上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张家港市九五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货款920025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853905元自2014年6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66120元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刘军华、袁军民对被告张家港市上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张家港市九五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货款中的853905元及违约金部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第一、二条确定的被告应承担的给付义务,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7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073元由被告张家港市上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刘军华、袁军民负担。该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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