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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家港市上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袁兴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8255****079C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82民初7893号
    案号 (2017)苏0582执2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09
    发布日期 2017-04-26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家港市上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家港市新港漆业有限公司货款4125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帐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营业部,帐号:46896434638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2元,减半收取416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此页无正文)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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