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家港市上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袁军民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46640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张商初字第01289号 |
案号 | (2016)苏0582执299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6-21 |
发布日期 | 2017-03-0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家港亚兴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张家港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截止到2015年8月6日的利息777212.12元,自2015年8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实际结欠本金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5%计算)。 二、被告张家港亚兴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江苏张家港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65000元。 如果被告张家港亚兴重工设备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张家港市上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袁军民对被告张家港亚兴重工设备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家港市上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袁军民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家港亚兴重工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750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0060元由原告负担665元,被告张家港亚兴重工设备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上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袁军民负担79395元,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江苏张家港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院,由上述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帐号: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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