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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金投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任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48476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黔05民终870号
    案号 (2017)黔0502执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1
    发布日期 2017-11-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民初字第2368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即四川金投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贵州省煤田地质局一七四队工程款人民币3,313,029.00元,贵州长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配合贵州省煤田地质局一七四队办理评审报告、备案证明,驳回贵州省煤田地质局一七四队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民初字第236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四川金投矿业有限公司支付贵州省煤田地质局一七四队违约金(从2013年12月起直至工程款支付完毕时止,按人民币3,313,029.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违约金)。 三、上诉人四川金投矿业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贵州长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贵州省煤田地质局一七四队违约金(其中,上诉人四川金投矿业有限公司支付从2013年12月起直至工程款支付完毕时止,按人民币2,000,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计算的违约金;被上诉人贵州长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从2013年12月起直至工程款支付完毕时止,按人民币1,313,029.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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