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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锦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65447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621民初3146号
    案号 (2019)苏0621执38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18
    发布日期 2020-08-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丰盛公司向原告超锐公司移交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技术资料(清单附后)。二、被告丰盛公司赔偿原告超锐公司修复费用499,020.85元。三、原告超锐公司支付被告丰盛公司工程款779,231.36元。四、原告超锐公司偿付被告丰盛公司违约金25,215.05元。上述第二、三、四项相抵后,原告超锐公司尚应给付被告丰盛公司305,425.56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国有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向被告丰盛公司偿付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起的违约金(本金为305,425.56元减去超锐公司超付诉讼费用部分的余额)。被告丰盛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义务与前述原告超锐公司对被告丰盛公司的金钱给付义务同时履行。如义务人不按照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驳回原告超锐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六、驳回被告丰盛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20,30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103元、鉴定费144,000元,合计173,412元,由原告超锐公司负担100,000元,被告丰盛公司负担73,412元(被告丰盛公司负担部分已由原告超锐公司垫付64,309元,在原告超锐公司应向被告丰盛公司履行总额中扣减)。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412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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