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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平卫工商处字[2018]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0.3万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3-21
    决定机关 平顶山市卫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刘书春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