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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太原东铝铝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12278****064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0105民初9501号
    案号 (2020)晋0105执17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09
    发布日期 2020-07-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太原东铝铝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罚息1241306.4元; 二、被告太原东铝铝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差旅费7399.6元、律师代理费13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太原东铝铝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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