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鞍市监罚[2019]1421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30日接到市局《关于省抽不合格药品核查处置工作交办单》2019稽查(43)号所示:北京同仁堂鞍山药店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示安徽敬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180101)大蓟(中药饮片),经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C20191343)显示,检验结果[含量测定]项不符合标准规定。经查,该单位于2018年11月5日、2018年12月18日从安徽敬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购进(1Kg/袋)30袋批号(批号:180101)大蓟,购进价格均为40元/袋,购进金额合计1200元。 上述同批次药品该单位于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9月27日共销售27910g,监督抽检用去300g,剩余的1790g被我局扣押。该药品销售价格0.065元/g;该药品的货值金额合计1950元;获违法所得1814.15元。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罚款:0.3315万元。二、没收违法所得:0.181415万元。三、没收非法财物。四、违法程度:一般违法经营行为。五、是否宽大处理:否。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05 |
决定机关 |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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