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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龙公(八)行罚决字[2021]00554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2日,外来务工人员吴建华由浙江华钻建设有限公司指派到龙泉市八都镇安田村埠头萤石矿上班,后该单位一直未将吴建华的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后于2021年5月7日被我局民警当场查获。浙江华钻建设有限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应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07
    决定机关 龙泉市公安局八都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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