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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花垣县兴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312457****99X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3124民初129号
    案号 (2020)湘3124执恢1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05
    发布日期 2021-05-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花垣县兴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垣支行贷款本金5500000元及支付相应全部利息(利息按小企业借款合同的约定自2018年7月21日起计算至债务全部偿清为止);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垣支行与被告花垣县兴银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关系合法有效,若被告花垣县兴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内容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垣支行可对国有出让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花国有(2011)第005286号]和厂房[房屋所有权证,证号:花房权证花垣镇字第711000079号、第711000082号、第00009052号]依法行使抵押权并有权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石登仁、麻兴刚、杨梅蔚、陈维龙、陈巧云、麻长生、石胜英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判决指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50300元,减半收取25150元,由被告花垣县兴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花垣县兴银锰业有限责任公司、麻兴刚、杨梅蔚、石登仁、陈维龙、陈巧云、麻长生、石胜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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