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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西安明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平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31552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沪0118民初12118号
    案号 (2017)沪0118执14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13
    发布日期 2017-07-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西安明城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货款21,000元;   二、被告西安明城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违约金(以21,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2.5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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