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丰源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00MA****615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971民初8460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粤1971执2614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03636431】。一、被告深圳市丰源达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新光租赁(苏州)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人民币143398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2月12日,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1033.9元,自2019年12月13日之后的违约金以人民币1433988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丰源达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新光租赁(苏州)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保全责任险费人民币4301.96元; 三、被告袁义华、项志芳、袁建平、广东丰源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丰源达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新光租赁(苏州)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袁义华、项志芳、袁建平、广东丰源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清偿前述债务后,可以向被告深圳市丰源达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新光租赁(苏州)有限公司对20台数控车床(型号:250)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76.96元,保全费人民币 5000元,以上合计13876.96元,由被告深圳市丰源达科技有限公司、袁义华、项志芳、袁建平、广东丰源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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