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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丰源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MA****615K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111民初197号
    案号 (2020)赣0111执4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3
    发布日期 2020-08-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丰源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江西晶众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7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从2019年12月16日起计至清偿日止); 被告袁义华、袁建平对被告广东丰源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江西晶众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3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23330元,由被告广东丰源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袁义华、袁建平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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