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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市高新农业科学技术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0471****36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1民终7760号
    案号 (2021)黑0104执36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06
    发布日期 2021-10-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哈尔滨市高新农业科学技术研究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君经济损失100,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杨君已预付,由原告杨君负担2150元,由被告哈尔滨市高新农业科学技术研究所负担2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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