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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白花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锦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3****02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民终3108号
    案号 (2020)粤0306执166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日期 2020-10-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205611714】。 二审判决: 一、维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3654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36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深圳市白花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谢李康支付款项50262760元,并以6740万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支付自2016年10月16日至2018年8月22日的违约金,2018年8月22日后以50262760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谢李康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深圳市白花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48600元,由谢李康负担136100元,深圳市白花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12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4543元,由谢李康负担110285元,深圳市白花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34258元。 一审判决: 一、被告深圳市白花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谢李康支付款项6740万元,并支付截至2018年5月31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2548760元(2018年6月1日起的违约金,以6740万元为基数,以月2%为标准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白花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谢李康支付律师费60万元; 三、驳回原告谢李康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48600元,由谢李康负担73449元,被告白花洞公司负担4751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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