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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开市监罚字〔2019〕233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 鉴于以上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85.08元;2.罚款人民币700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21
    决定机关 开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王洪莲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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