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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萧综执罚决字〔2022〕第14-00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案件名称:浙江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浙江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位于萧山区党湾镇文化路的萧政储出【2012】15号商住用地建设项目(悦融湾工地)的施工单位。2022年3月4日中午,当事人因工地污水井内水位较高,安排工人设置抽水泵,通过北面围墙洞口向文化路的非机动车道排放污水,造成非机动车道部分路面积水,当日14时41分被执法人员查获。本机关认为,浙江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党湾镇文化路萧政储出【2012】15号商住用地建设项目工地将污水井内的水排放至工地外路面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当堆放在固定地点,并及时清运。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不得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规定,已构成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2500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4-22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诸黎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