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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综执罚决字〔2022〕第10-00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案件名称:浙江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22年01月14日12时50分,我局康桥中队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拱墅区杭政储出[2018]1号地块工地内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设置的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中含有纸盒、易拉罐等可回收垃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杭州市中国工商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21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诸黎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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