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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萧综执罚决字〔2021〕第04-0282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浙江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金家浜琴山下社区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项目的施工方。2021年11月01日22时起,当事人浙江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的情况下,仍在该工地内进行西区28区块地下室顶板的混凝土浇筑作业。现场动用2辆商品混凝土车、1辆商品混凝土泵车、约12名施工人员,施工过程中产生较大环境噪声污染。11月01日23时35分,因未能提供夜间施工许可证被执法人员查处,当事人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因浇筑作业施工工艺需要不能马上停止施工,大约于11月02日0时30分停工。另经查询办案系统当事人至今已是第6次因相同违法违法行为被我局立案查处。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36000元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17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诸黎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