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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虎门宜家花园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黎兆宁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183298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1311号
    案号 (2016)粤1972执99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20
    发布日期 2016-12-3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东莞虎门宜家花园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凌长宝、罗国娟返还办理房产证费用8351.6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8351.66元为基数,自2007年12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返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凌长宝、罗国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凌长宝、罗国娟负担92元,由被告东莞虎门宜家花园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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