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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东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1803MA****0Y3W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1802民初2270号
    案号 (2021)川1802执15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9
    发布日期 2021-11-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东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雅安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广告费45000元。二、驳回原告雅安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9元,由被告四川东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雅安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已缴纳,被告四川东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执行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雅安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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