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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东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1803MA****0Y3W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1802民初2610号
    案号 (2021)川1802执3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4
    发布日期 2021-06-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四川东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德龙借款本金1,91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11月27日利息为248,300元;2019年11月28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9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收);被告谭卫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唐德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4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9,944元。由原告唐德龙负担1,207元,由被告四川东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8,737元。此款原告唐德龙已垫付,被告四川东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执行上述款项时将此款一并支付原告唐德龙。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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