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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东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1803MA****0Y3W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1803民初1362号
    案号 (2021)川1803执1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2
    发布日期 2021-06-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四川东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普英于2020年7月15日起解除劳动关系;二、原告四川东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李普英拖欠工资21654.8元;三、原告东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李普英经济补偿金178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四川东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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