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庆华集团新疆和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59334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16民初6976号
    案号 (2018)苏0116执22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19
    发布日期 2018-12-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庆华集团新疆和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长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2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庆华集团新疆和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长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00元,保全费12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530元,由被告庆华集团新疆和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义务时一并加付此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