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新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郭拴娥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4000071****757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晋0106民初1639号 |
案号 | (2019)晋0106执211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12 |
发布日期 | 2019-08-0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丽莉、梁启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朝阳街支行借款本金506264.34元、利息5151.86元,共计511416.2元; 二、被告张丽莉、梁启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朝阳街支行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借款本金506264.34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收30%计算); 三、被告山西新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同至人物贸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市新东方商贸广场有限公司、吴建功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被告张丽莉应清偿的债务及负担的受理费、保全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山西新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同至人物贸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市新东方商贸广场有限公司、吴建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丽莉追偿; 四、驳回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朝阳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14元、保全费3077元,共计1199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丽莉、梁启义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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