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新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4000071****757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晋0106民初1634号 |
案号 | (2019)晋0106执67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3-13 |
发布日期 | 2019-06-2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新花、李世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朝阳街支行借款本金154000元、利息1539.67元,本息共计本息共欠155539.67元。 二、被告李新花、李世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朝阳街支行借款本金2016年11月22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逾期罚息(以未付本金154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浮30%的标准计算,如果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 三、被告山西新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同至人物贸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市新东方商贸广场有限公司、吴建功对被告李新花、李世杰的借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向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朝阳街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西新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同至人物贸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市新东方商贸广场有限公司、吴建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新花、李世杰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11元、保全费1298元,共计4709元,由被告李新花、李世杰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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