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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票市联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38173****935U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1381民初2338号
    案号 (2019)辽1381执2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01
    发布日期 2019-07-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咏涛与北票市联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二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二、原告张咏涛是本案诉争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 三、原告张咏涛与北票市联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二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车库的约定予以解除。第三人郝云志、韩会祥、蒋亚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负连带责任返还原告张咏涛车库款12万元。被告北票市联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张咏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第三人郝云志、韩会祥、蒋亚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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