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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省宏华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利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40454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0102民初6811号
    案号 (2018)湘0102执12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08
    发布日期 2018-05-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省宏华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68万元及利息(包含罚息、复息)414610.92元(暂计算至2016年11月2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贺翼、李昱卓、湖南众和天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通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湖南省宏华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负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湖南省宏华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林亚子、裴海云、孙丽娟、林宇新对被告湖南通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湖南通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56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20元,共计29383元,由被告湖南省宏华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贺翼、李昱卓、湖南众和天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通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亚子、裴海云、孙丽娟、林宇新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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