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建海洋化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吴铮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40511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年海民(商)初字第20634号 |
案号 | (2016)京0108执941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788647757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9-08 |
发布日期 | 2016-11-2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建海洋化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江支行支付商业承兑汇票款项四千一百零二万四千五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中建海洋化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江支行支付未能按期支付商业承兑汇票款项的相应利息(以上述第一项商业承兑汇票款项的数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二O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江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八万六千九百二十二元(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江支行已预交十四万三千四百六十一元),由被告中建海洋化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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