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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秦皇岛市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011230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海经初字第01134号
    案号 (2020)冀0302执1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3
    发布日期 2020-08-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金玉实业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秦皇岛市必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秦皇岛君御大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117343元及利息(以本金1117343元为基准,从2013年5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计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401元,由原告自行负担9608元(已交纳),四被告共同负担1279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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