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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国安第一城景区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102460****379T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10民初55号
    案号 (2021)冀10执1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25
    发布日期 2021-05-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原告金炯坤(KIM HYUNGGON)与被告中信国安第一城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31日签订的《第一城会员制个人会员协议书》已于2018年9月10日经双方协议解除; 二、被告中信国安第一城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金炯坤(KIM HYUNGGON)退会费人民币318000元及利息(以318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9月3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中信国安第一城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金炯坤(KIM HYUNGGON)财产保全保险费人民币1272元; 四、驳回原告金炯坤(KIM HYUNGGON)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70元,保全费人民币2110元,均由被告中信国安第一城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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