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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国安第一城景区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102460****379T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10民初44号
    案号 (2021)冀10执1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25
    发布日期 2021-05-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信国安第一城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朴铉柱(PARK HYUN JOO)会费人民币303212.32元及利息(以303212.32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中信国安第一城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朴铉柱(PARK HYUN JOO)财产保全保险费人民币1213元; 三、驳回原告朴铉柱(PARK HYUN JOO)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48元,保全费2036元,均由被告中信国安第一城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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