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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扬银监罚〔2014〕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能有效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被挪用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4-09-12
    决定机关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扬州监管分局
    法定代表人 贾玉芬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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