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洪湖)市监(网)罚决〔2018〕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如下: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处以罚款650元,没收其违法所得65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3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2-22 |
决定机关 | 南昌市青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涂相辉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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