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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综执罚字〔2020〕第06150120040300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三阳混凝土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案。
    行政处罚内容 杭州三阳混凝土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开始,在西湖区双浦镇三阳村南大街8号三阳混凝土有限公司内设置了一个黄色的垃圾桶和一个绿色的垃圾桶。于2020年1月13日9时46分被我局双浦中队执法队员依据职权在辖区内检查时查获当事人未按照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执法队员出示执法证检查确认,当事人杭州三阳混凝土有限公司是公司办公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负责人,当事人在公司内部设置了一个黄色的垃圾桶和一个绿色的垃圾桶,未设置“其他垃圾”桶和“有毒有害垃圾”桶。该垃圾桶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责令整改后,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改正了违法行为。2020年1月18日,本案经批准立案。2020年3月30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西综执罚告字〔2020〕第2381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请求。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本金。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03
    决定机关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