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东市监工处字[2017]00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关于包头市金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337户企业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行为一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6-13 |
决定机关 | 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苗子壮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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