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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丰州棉麻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045770-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531民初485号
    案号 (2020)冀0531执3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15
    发布日期 2020-12-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董兰祯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广宗县博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邢台市神牛实业有限公司、河北丰州棉麻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董兰祯偿还原告广宗县博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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