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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丰市监工罚(2020)36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属于《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所指的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09
    决定机关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诸葛英实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